院内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落实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我校职工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第一版第一时间为准)取得以下所列成果的,均可申报参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市社科奖)。
1.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年鉴、古籍整理、文献、图集、工具书等社会科学著作;
2.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和市社科联确定的软课题,在研究或应用方面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明显作用;
3.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
4.取得经市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5.我校职工担任主编,或与外校合作取得前款所列的成果,在征得外校合作者同意后,可以申报参评。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三)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四)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五)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七)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八)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九)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得申报。
二、评审程序
武汉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分资格认定、初评、复评、终审和批准五个阶段。
资格认定由市奖励办负责;初评由市奖励办负责组织;复评由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负责;终审由市评奖委员会负责;批准由市评奖领导小组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为有效,并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序。终审成果报市评奖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市奖励办投诉,并由市评奖委员会裁决。无异议或裁决后的成果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联名授奖。
三、申报说明
(一)凡申报市社科奖的申报者,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四份提交所在院系,由各院系汇总、推荐申报到校科研处。
(二)学校科研处汇总后,提交到市奖励办申报;申报后不再办理改报手续。
(三)申报的各类成果都要按要求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著作类及调研报告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4份;论文类每项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四份。
(五)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六)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1日,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和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