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2-04-10浏览次数:9105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社会科学研究(简称社科研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教育厅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更好地促进我省高校社科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高校社科研究工作是我省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繁荣科学文化,促进学科建设和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任务。
  第三条 高校社科研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科教兴国、科教兴鄂战略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处(简称思政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2、组织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批准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及经费资助,组织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3、负责组织省属高校向教育部申报社科研究项目,承担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以及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
4、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制订社科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评审课题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3、参与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参与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评审。
  第六条 高校社科研究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社科研究项目类别包括: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
  第八条 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其间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调整。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依据课题指南,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申报课题指南以外的自选课题,两者在评审立项时同等对待。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1、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限省教育厅划拨经费的省属普通高校申报;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普通高校。
2、各类项目的申报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基础性课题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加;应用性课题项目,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专项任务项目一般应有与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
5、项目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人数一般不少于4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