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开云官方注册的科学研究事业,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开云官方注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结合开云官方注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云官方注册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是开云官方注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开云官方注册监察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对开云官方注册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开云官方注册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开云官方注册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开云官方注册研究决定。
第五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直至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职称评审资格等。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云官方注册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是开云官方注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开云官方注册监察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对开云官方注册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开云官方注册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开云官方注册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开云官方注册研究决定。
第五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直至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职称评审资格等。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开云官方注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